依據 :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第9條
規定 : 學校應於下列時間內 , 將代辦費收入及支出情形公告於學校
資訊網路 :
(一)收入情形 : 學期開始後三個月內.
(二)支出情形 : 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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