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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概況 / 收費標準 / 實施學年 / 109學年度 / 109學年度第2學期收取學生代收代辦費用收入支出一覽表

主旨:公告109學年度第21學期向學生收取代收代辦費用收入支出情形一覽表。

擬辦:依教育部10343臺教授國字第1030024178A令修正「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第三條規定:學校應於下列時間內,將代辦費收入及支出情形公告於學校資訊網路:

(一)收入情形:學期開始後三個月內。

(二)支出情形: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

各項代辦費應專款專用,如有賸餘款,除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得依第六點第三款第三目規定辦理外,其他項目均應於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退還學生。

@10902收入支出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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