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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費標準
說明:
依教育部103年4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
(一)收入情形:學期開始後三個月內。
(二)支出情形: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
各項代辦費應專款專用,如有賸餘款,除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得依第六點第三款第三目規定辦理外,其他項目均應於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退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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