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03年4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024178A號令修正「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
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第三條規定:學校應於下列時間內,將代辦費收入及支出情形公告於學
校資訊網路:
(一)收入情形:學期開始後三個月內。
(二)支出情形: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
各項代辦費應專款專用,如有賸餘款,除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得依第六點第三款第三目規定辦
理外,其他項目均應於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退還學生。
二.奉核後登本校首頁學校概況「收費標準」網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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