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依據教育部101年7月9日部授教中(二)字第1010512391C號令修正「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
充規定」第九條規定:學校應於下列時間內,將代辦費收入及支出情形公告於學校資訊網路:
(一)收入情形:學期開始後三個月內。
(二)支出情形: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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