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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費與代辦費明細 / 實施學年 / 102學年度 / 上學期向學生收取代收代付費收支情形一覽表

依教育部10179日部授教中()字第1010512391C號令修正「國立及臺灣省私立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第九條規定:學校應於下列時間內,將

代辦費收入及支出情形公告於學校資訊網路:

()收入情形:學期開始後三個月內。

()支出情形: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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