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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費與代辦費明細 / 實施學年 / 105學年度 / 105學年度第2學期收取學生代收代辦費用收入情形一覽表

一.依教育部103年4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024178A號令修正「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

     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第三條規定:學校應於下列時間內,將代辦費收入及支出情形公告於學

     校資訊網路:

          (一)收入情形:學期開始後三個月內。

          (二)支出情形: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

        各項代辦費應專款專用,如有賸餘款,除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得依第六點第三款第三目規定辦

    理外,其他項目均應於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退還學生。

二.奉核後登本校首頁學校概況「收費標準」網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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