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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費與代辦費明細 / 實施學年 / 103學年度 / 103學年度第1學期收取學生代收代辦費用收入情形一覽表

 

一.依教育部101年7月9日部授教中(二)字第1010512391C號令修正「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第九條規定:學校應於下列時間內,將代辦費收入及支出情形公告於學校資訊網路:
(一)收入情形:學期開始後三個月內。
(二)支出情形: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
二.奉核後登本校首頁學校概況「收費標準」網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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