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新化高級中學教科用書選用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行政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02月18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08月29日校務會議修定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110.05.26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9231號令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9條「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應由各學校公開選用;其選用規定,由學校訂定」。
二、教育部108.04.03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29527B號令修正「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貳、目的:
學校應根據學生學習需要,本於達成教學目標、減輕家長負擔及加強服務之原則,辦理教科用書採購有關事宜。
參、採用原則:
一、本要點所稱教科用書,指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並依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審定之學生課本。
二、教科用書為部定必修科目用書者,學校應選用經國家教育研究院依法規審定,其審定執照仍在有效期間之教科用書;教科用書為稀有類科用書者,學校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議定,得選用本部委託技術型學校群科中心編定之教科用書。
三、除前項依法規審定及編定之教科用書外,學校因應地區特性、學生特質與需求,或領域、群科、學程、科目屬性,選擇或自行編輯合適教材,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者,應尊重個別學生購買意願。
肆、實施方式:
一、由教務處設備組通知各學科召開教科用書選用會議,並依據教科用書採用原則討論、決議並記錄。教科用書選用作業過程應列入紀錄,並歸檔保存5年備查。
二、教務處設備組彙整各科會議紀錄(含用書單),其中因應地區特性、學生特質與需求或領域、群科、學程、科目屬性,選擇非依法規審定及編定之教科用書或自行編輯合適之教材需移交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
三、教科用書書單陳請校長核定後,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各科、班選用教科用書之書名、版本及書價。學生於註冊時已備有同版本教科用書者,准予免購。
四、學校採購教科用書,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聯合辦理。
伍、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