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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簡介

國立新化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訂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修訂

第壹章:總綱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國立新化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簡稱「新化高中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位階)

本章程為本校學生自治的最高法規,凡本校各學生自治法規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三條(依據)

本章程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訂定之。

第四條(宗旨)

本會為發揮學生自治精神,加強學校與同學之間溝通,辦理各項學生活動、培養學生民主之素養、維護學生權益,建立良好校風為宗旨。

第五條(任務)

一、保障學生會員權利。
二、辦理學生自治事務。
三、暢通師生間、校方與學生意見交流管道。
四、協助辦理各項校園活動。
五、增進校際之間的聯繫與合作。

第六條(保障)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條,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
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

第七條(會址)

本會會址位於71251台南市新化區忠孝路2號。

第貳章:會員

第八條(會員資格)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範凡屬本校在學同學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九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被選舉、罷免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學生代表之權利。
二、本會法規之權利,其辦法另定之。
三、遵循本章程參與本會其他會務,或由本會所辦之所有活動。

第十條 (會員義務)

遵守本章程、本會法規外並遵從大會決議。

第参章:學生會

第十一條(組成)

設正副會長各一人,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選出。
一、總務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負責本會經費支出、財產保管及各必需品之購置。
二、活動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負責籌畫本會之各項育樂性活動事宜,配合各組企劃組織、執行、推動各種有關事項。
三、文書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負責會內所需資料之整理收集、檔案建立管理、開會之通知、紀錄及會議資料整理。
四、公關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負責本會與他校聯繫之事務工作與資料之收集整理。
五、美宣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負責本會活動之宣傳及相關海報設計等事務工作。
六、學權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負責本會與學生議員之溝通及處理有關學生權益之事。
七、攝影組: 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協助本會校內或校外進行拍攝,協助推動各種有關事項。
八、實習幹部:於學期初經由面試招收實習幹部若干名,負責本會幹部交代任務執行及協助會務推動。

第十二條(會長及副會長之地位)

本會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人,任期一學年,不得連任,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學生會。

第十三條(候選人資格)

凡一升二年級學生。

第十四條(產生方式)

ㄧ、由全校投票凡本校學生為有效選舉人,採用相對多數,最高票候選人當選。
二、以「組」為單位登記參選,且不得跨組參選。

第十五條(會長職權)

會長有下列職權:
一、 依法代表會員或委派代表參與校方會議。
二、 依法任命、解任學生會成員。

第十六條(學生議會提案權)

會長於學生議會相關會議具有提案權。

第十七條(出缺)

會長出缺由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公務。

第十八條(任期)

正副會長任期均為一學年。

第十九條(產生方式)

幹部將由顧問團經由面試指定幹部職位。

第二十條(職位重複)

社團幹部與學生會幹部不得兼任,若經查證兼任狀況屬實,則依學生會幹部決議退會。

第二十一條(任期)

學生會任期均為一學年,如因故退會視職位替補,並另指定人替補之。

第二十二條(顧問團)

ㄧ、卸任會長為當然人選,其他由本會當年度卸任之舊幹部若干名擔任之。任期至新任學生會長交接後為止。
二、職責指協助及輔導新任幹部,實習幹部訓練。

第二十三條(任指導老師)

本會所屬學務處之訓育組組長為本會擔任指導老師,並得視需要延聘指導老師。

第肆章:學生議會

第二十四條(組成)

各班級應推選學生議員,其對外代表自身班級,監督學生會之政策。

第二十五條(議員權力)

提案權、監督權、人事同意權。

第二十六條(議員義務)

表達所屬班級之意見、出席學生議會相關會議、監督、執行及轉達本會之政策。

第二十七條(學生議員之產生)

學生議員為各班一名,每學年選舉一次,連選得連任,辦法由各班自行訂定之。

第二十八條(兼任之禁止)

學生會現任幹部不得兼任本議會之職務。

第二十九條(議長、副議長之選舉)

一、學生議會設議長、副議長一名,由高二學生議員選舉產生。
二、議長、副議長之選舉,於每學年第一次學生議會會議時辦理。
三、議長、副議長之選舉,分別舉行。
四、議長、副議長選舉會議,由學生議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主持選舉事務。
五、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由學生議員提名候選人後,進行無記名投票,採相對多數決,票數高者當選。
六、議長、副議長選舉時,投票監察員、開票監察員由學生議員擔任之。
七、正議長候選人僅一名時,選票選項為同意及不同意,同意票數大於不同意票數者,為當選;候選人有兩位以上時,由最高票者當選。

第三十條(正副議長失職)

議長、副議長有重大失職之情事者,於學生議會之會議上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解職,即進行議長、副議長之改選。

第三十一條(學生議員改選)

學生議員有重大失職之情事者,由各班召開會議認定是否重大失職,並訂定改選辦法,
進行議員之改選,改選通過後應向議長、副議長知會當選人。

第三十二條(議長、副議長改選)

一、議長、副議長經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一以上提議,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得予以改選。
二、改選後之當選者,其任期至原任之任期屆滿為止。
三、議長、副議長之改選案,如未通過,則該學期不得再提。

第三十三條(議長權限)

一、為議會之當然主席,並得視需要召開議會臨時會。
二、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同時解職時,代理會長之職務。

第三十四條(副議長權限)

一、副議長為協助議長處理學生議會各項事宜。
二、議長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議長暫代之。

第三十五條(對學生議會負責)

學生會依下列規定事項,對學生議會負責:
一、學生會有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學生議會開會時,議員擁有學生會成員質詢之權。
二、會長或學生會對於學生議會相關會議決議若認為窒礙難行,得經議長之核可,移請學生議會相關會議覆議。覆議時,如經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維持原案,學生會應即接受該決議。

第三十六條(學生議會職權)

學生議會有職權如下:
ㄧ、 要求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學生會成員列席報告並接受質詢。
二、 審核、決議學生會提出會費問題。
三、 建議本會相關之提案。
四、 提出、同意本章程之修正案。
五、 議決本會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
六、 表達班級之意見。

第三十七條(學生議會相關會議流程)

學生議會會議流程載明如左列:
一、主席宣布開會。
二、司儀報告流程。
三、學生會提交施政報告及其餘需交付表決之事項。
四、提案討論。
五、臨時動議。
六、散會。
前項所指之流程,必要時得由主席變更之。

第三十八條(遵守議決)

表決事項,經表決通過後,由議長交付學生會公告之,全體會員應遵守議決之結果。
第三十九條(學生會報告)
學生會應於學生議會會議報告下列事項:
一、前次會議遺留之事項。
二、幹部名單更動並提請表決。
三、經費預算與決算並提請議決。

第四十條(常會)

學生議會相關會議為重大集會,無故未到者由議會提供名單依照校規處分。

第四十一條(有效會議)

學生議會相關會議,需學生議員總額二分之一出席,始視為有效會議。

第四十二條(議事規則)

學生議會之議事規則,應符合民主精神與原則。

第四十三條(學生議會組織法之制定)

學生議會之組織,以此定之。

第伍章:學生自治會議

第四十四條(常會)

學生自治會議為重大集會,無故未到者由學生會提供名單依照校規處分。

第四十五條(組成)

學生自治會議由學生會成員、正副議長、各班學生議員及不分區議員組成,必要時邀請各處室(單位)列席。

第四十六條(學生自治會議)

由學生會統合議員之意見,由各處室單位進行紙本回覆,必要時會議前由該提案權責處室擔任列席,其餘內容皆由學生會回覆。

第陸章:財政

第四十七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學校補助之經費。
二、會員繳納之會費。
三、販賣商品之營利所得。

第四十八條(會費)

本會如需收會費需經學生議會通過使得實施。

第四十九條(補助)

學校應於必要範圍內,補助本會基本行政庶務支出。

第五十條(差異)

每學期繳納會費之金額,得由學生會於學生議會相關會議交付表決,該學期方可以該金額收費;未繳納會費者,得於辦理活動時予以優惠上差異。

第五十一條(經費透明)

本章所載明之經費之使用,學生會應於學生議會之定期會議上提出預算表及決算表,並提請表決之;學生會行政期間之實際經費收入及支出亦應於學生議會相關會議公開之。

第柒章:選舉、罷免、解職

第五十二條(選舉之方法)

本會之各項選舉,除本章程別有規定外,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方式為之。

第五十三條 (選舉人)

對象國立新化高級中學之學生均具有投票資格,惟投票時應出示證件以茲證明選舉人之在學資格為具體事實者,始可投票。

第五十四條(選票)

選票每人選票乙張,採無記名方式,每票圈選乙組,未圈選、圈選兩組或以上、劃記不清致無法辨識為何組者,視為廢票。

第五十五條(候選人)

選舉之候選人僅一組時,選票選項為同意及不同意,同意票數大於不同意票數者,即當選;候選人有兩組或以上時,最高票者當選。

第五十六條(罷免)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須經全體學生三分之一提議,學生議員二分之一同意後提出,有效票多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立即解職。

第五十七條(會長罷免案通過)

會長罷免案通過後,需於兩週內補選會長,罷免案通過至補選程序完成前,其職缺由副會長暫代之。

第五十八條(副會長罷免案通過)

副會長罷免案通過後,會長需於兩週內任命一名副會長,且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十九條(正副會長罷免案未通過)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未獲成立,於兩個月後才可再行提出,若未通過則該學期不得再提。

第六十條(解職)

解職之幹部職位,應由會長自確認解職十日任命之,並知會學生議員,始繼任。

第捌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 (施行)

一、本章程草案經呈請校長公佈後施行。
二、校內各級主管得備查,無法修改及訂之。
三、本章程依程序修改後,呈請校長公佈後施行。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之修訂)

一、 由會長提請議長召開修章大會,經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修改章程,始得修改之。
二、 本章程需經學生議員、學生會決議,呈請校長公布實行,修正亦同。

第玖章:獎懲

第六十三條(優先利益)

學務處有關人才培訓活動方面,學生會人員列入優先考慮名單。

第六十四條(獎勵)

凡任期屆滿及表現良好,視職位提請訓育組於學期末獎勵。

第六十五條(懲罰)

怠職者應予以罷免。

第六十六條(未如實轉達)

學生議會相關會議及學生自治會議公布之消息,如未如實轉達者,導致會譽或校譽有損者,依照校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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