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專區
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事件處理程序 / 表格下載區 (教育部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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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 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下載: 【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關係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之作業流程表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簡表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通知單
- 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
- 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法人或團體使用)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資料(以公立學校人員為對象)
- 公職人員利衝迴避法案例彙編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