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新化高級中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組織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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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會員大會通過 一0二年八月八日會員大會修訂 |
第一章 總則 |
第 一 條: | 本會定名為國立新化高級中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簡稱「社聯會」。 | 第 二 條: | 本會會址設於新化高中。(台南市新化區忠孝路2號) | 第 三 條: | 本會的宗旨,以溝通學校與社團及社團彼此之間的意見,協助並推廣社團活動,訓練同學自治及服從團體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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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務 |
第 四 條: | 本會任務如下: | | - 作為學校以及各社團的溝通橋樑。
- 適時約束各社團,使其能在正常的軌道下運作。
- 協助並推廣社團活動,並協辦社團發表會。
- 定期舉辦動態社團表演及靜態社團成果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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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
第 五 條: | 本會基本成員為各社團社長,代表各社團參與本會運作。 | 第 六 條: |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 | | -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 擔任本會指派的任務。
- 出席會議。
| 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應享下列權益: | | - 發言及表決的權利。
- 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 罷免失職幹部的權利。
- 表現優異者可提請學校獎勵。
| 第 八 條: | 本會會員如有不盡義務或損害本會名譽之言行時,得由會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聯署提議,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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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 |
第 九 條: | 本會的指導單位為學務處、教務處等。 | 第 十 條: | 本會置正副主席各一人,秘書二人,正副主席由全體會員推選之。擔任正副主席 於前一學期德行成績須在八十五分(含八十五分)以上且無記小過(含小過)以上處分。 | 第十一條: | 本會設文宣、服務、活動、事務四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六人,組長由社聯會正副主席聘任之。 | 第十二條: | 本會組織系統表如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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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職掌 |
第十三條: | 本會各組職掌如下: | | - 主席:
- 對外代表本會、推展會務。
- 主持本會召集的任何會議。
- 綜理本會全部事務。
- 負責本會與學校溝通。
- 督促各組活動,使其正常運行、達其功能。
- 副主席:
- 協助主席處理各項工作。
- 執行主席所交付之任務。
- 主席請假時,代理主席主持會議。
- 與各組做適當交流。
- 集會點名。
- 秘書:
- 準備開會場地及發給開會通知單。
- 處理公假及獎懲名單。
- 通知社聯會有關事項。
- 執行正副主席交付之任務,並隨時與正副主席聯繫。
- 活動組:
- 策劃各類型之活動。
- 承辦各類型之活動。
- 執行正副主席之委託。
- 服務組:
- 負責活動會場佈置。
- 接待服務及秩序維持。
- 收取各社團繳交之文件。
- 執行正副主席之委託。
- 文宣組:
- 各種會議記錄及檔案處理。
- 各式表格、海報設計。
- 活動宣傳及攝影。
- 執行正副主席之委託。
- 事務組:
- 管理本會財務收支。
- 負責活動所需器材。
- 保管本會器具。
- 執行正副主席之委託。
| 第十五條: | 社聯會召開時間為週六自修課時請公假開會。而下任社長須在六月前提前內選,之後召開社聯會時必須偕同下任社長出席,進行實習。 | 第十六條: | 正副主席及秘書、各組組長,如有失職或不能勝任,得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署提議,或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罷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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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會議 |
第十七條: | 本會召開之會議有社務大會、臨時會議及幹部會議。 | 第十八條: | 會議主席由社聯會主席擔任,副主席得適時協助主席。 | 第十九條: | 社務大會原則上配合學校行事曆,一個月召開一次,得由正副主席視情形調整。 | 第二十條: | 開會時全體會員均須出席,會員無法出席時務須指派副社或一名幹部出席。 | 第二一條: | 會員須於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遲到者須於會議結束後自行向他人詢問先前會議內容,並留下整理會場。 | 第二二條: | 會議程序如下: | | 一、會議開始 二、主席報告 三、報告前次會議決議事項處理情形 四、提案討論 五、臨時動議 六、主席結論 七、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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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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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
第二四條: | 凡已報名參加各社團之同學,不得無故缺席,否則以曠課計。 | 第二五條: | 本章程經全體會員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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