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瞭解其行為之原因下,輔導與管教之措施,並應注意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措施之妥當性,依學生行為之嚴重性,逐步採取較重之處置方式。
理由:
參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12點,教師所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符合比例原則之下列要求:
(一) 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較少損害者。
(三) 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因此,學校在學生連續毆打同學時,除應先找出其原因外(〈注意事項〉第13點),在選擇所採取之輔導管教措施時,即應注意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措施之妥當性,並分別就教師(〈注意事項〉第22點)、訓輔單位(〈注意事項〉第24點)、學生獎懲委員會(〈注意事項〉第26點)等三個層級,所得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依學生之個別狀況予以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