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學校得詢問家長是否同意學校對該物品之處置或是否仍有其他意見,亦得在通知家長在一定期限內領回,或做其它處理於法院。
理由:參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點,老師對於學生攜帶違法物品或其他妨害學習與教學之物品得暫時保管,除必須移送相關單位之違法物品以外,學校或教師必須善盡保管之責任。家長若拒不領回或延宕未領時,得詢問其是否同意學校對該物品之處置或尚有其他意見;亦得通知家長在一定期限內將保管物品領回,如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則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視情況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或自行處理,但書面通知為免紛爭、建議至少以掛號為之。又如因安全、清潔、衛生等原因需銷毀或棄置時,為免紛爭可以考慮錄音、錄影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