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不可以。
理由:
依教師法第17條第4款之規定,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主要係在於引導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之人格,爰此,教師應先與學生溝通,並試著同理學生的想法,從而引導學生學習認識自我、表達自我,從管理頭髮中培養獨立思考與判斷、尊重與負責的能力。參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並加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亦即,學校除因相關必要之課程需要(例如餐\飲課程之實習或機器實務操作等),在考量學生安全之下,請學生於上課時適當的整理髮式,或為杜絕疾病傳染(請參考傳染病防治法)之必要考量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也不能因違反髮式規定而處罰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