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必要時可循法律途徑解決,但必須考量所採取的法律行動,並不一定有利於教育目的之達成。
理由:
教育目的之有效達成,不論是師生或親師關係,需建立在信賴與和諧的基礎上,學習以理性溝通的方式來化解紛爭(參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4點:申訴、第47點:紛爭解決),這也是學生的學習目標。然而,教師的權益並非因此不受法律之保障,任何人有逾越法律所得允許\的行為分際,老師自得依一般權利救濟途徑解決。但教師必須考量,若採取法律行動,其所形成的對立關係,不一定有利於師生或親師關係間的信賴與和諧,因此如前一問題,仍要考慮「最後手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