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家長忽視對學生輔導管教,甚至已影響學生權益時,若情節嚴重,得就違反相關法令部分,由學校函請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理由: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3項規定,教育目的之達成,乃國家、學校、教師、家長的共同職責。家長若對於學校或教師的輔導與管教措施,有異議或不服,自得依循法律或學校所規定之途徑表達其意見。(參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15點:異議、第44點:申訴)(以下簡稱<注意事項>)。但倘若家長並非有不同意見,卻怠忽其家長之責任與義務時,例如當兒童與少年吸煙時,學校進行輔導與管教,惟家長仍縱容其吸煙者,甚或不讓學生來上學,即屬不配合或拒絕學校之輔導管教,參考〈注意事項〉第37點:「學生須輔導與管教之行為係因監護權人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致,經與其溝通無效時,學校應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或警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理。」在如此的情況下,家長忽視對學生輔導管教之責,已違反相關的法令(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強迫入學條例等)而影響學生學習權益,學校自得基於維護學生權益之立場,函報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參考〈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