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學習是無法被強迫,不可採取處罰措施;應找出學生學習成就低落之原因,積極予以輔導或正面的管教。 理由: 參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4點第4款,處罰是針對學生不當或違規之行為,而非針對學習成就或興趣低落之情形。參考〈注意事項〉第19點第一項,「學生學業成就偏低,未有第二十四點第一項各款所列行為者,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是否因學習能力不佳、動機與興趣較低、學習方法無效、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佳、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致),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家長等)或補救教學。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畢竟學習是無法被強迫,唯有引導學生產生學習興趣,培養其願意學習之態度,改善其學習之方式,使其從學習中慢慢地獲取成就感最終養成學習的習慣,才不會排斥學習。如教師只是一昧處罰學習成效不佳之學生,可能只會使其更加畏懼學習,效果恐怕適得其反。但若一直無法改善其學習成效,可參考〈注意事項〉第19點第二項,「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時,應將過去處理情形作成紀錄,書面申請學校輔導處(室)處理,必要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以尋求專業進一步的診斷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