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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法治暨品德教育 / 校園相關法律Q&A / 2013/09/10 9.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維護校園安全」,所以老師要負責巡視校園的工作嗎?

答:不一定;應視學校內部行政事務之分工與分層負責規定而定。 
理由: 
依教師法第17條第4款之規定,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主要係在於引導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之人格,惟其仍有「維護校園安全」之附帶目的。例如,學生在校園某一角落玩火,教師發現雖非其所授課之學生,仍應制止予以輔導與管教,不可視而不見,毫不理會,以免發生危害。然而,此非謂教師因而有責任要巡視校園,二者沒有絕對的關係。另一方面,為保障師生安全,讓學生在一個安全無虞的環境下學習,學校本應有維護校園安全之責任,此一任務應依學校內部相關規定及透過學校內部分工來達成與落實,而學校教師依教師法第17條第1款又有「遵守聘約」之義務,藉由聘約也可以明確老師的責任。總之老師對校園安全之責任應視校內規定、聘約甚至各別情形來決定,非可一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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