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老師如認為學生行為有所不當,或有可能導致不良後果時,基於輔導與管教之目的,應予適當地處置。
理由:
依教師法第17條第4款之意旨,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係引導學生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之人格。學生間財物糾紛之處置若有不當,老師即有必要介入以引導其發展。因此,並不會因為學生堅持「私下」的問題,教師即免除其輔導與管教的職責。然而,此並不表示教師得任意地介入學生的私人事物,教師原則上應該鼓勵、指導學生自己解決問題,只有在察覺學生私下處理有所不當之時,基於輔導與管教之目的,才適當地介入處置。
答:老師如認為學生行為有所不當,或有可能導致不良後果時,基於輔導與管教之目的,應予適當地處置。
理由:
依教師法第17條第4款之意旨,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係引導學生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之人格。學生間財物糾紛之處置若有不當,老師即有必要介入以引導其發展。因此,並不會因為學生堅持「私下」的問題,教師即免除其輔導與管教的職責。然而,此並不表示教師得任意地介入學生的私人事物,教師原則上應該鼓勵、指導學生自己解決問題,只有在察覺學生私下處理有所不當之時,基於輔導與管教之目的,才適當地介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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