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學生攜帶違法物品到校,發現之教育人員應立即處置,予以暫時保管,並通報學校,並視情形通知家長領回或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2.如屬有立即危害公共安全之違禁品,而有強制學生交出之必要,卻遭學生拒絕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處理,或施以必要之強制措施。如非屬危害公共安全之其他違禁品,若學生拒絕交出,應屬不服管教,必要時得交由訓輔單位或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置。
理由:
學生攜帶違禁品到校之處置,參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30點: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 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 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 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 其他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