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學校移送學生於校外機關,若依照相關法令,被移送機關即必須遵守法令來承擔其職責。 理由: 參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6點,經過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得送請少年輔導委員會輔導或移送司法單位處置。學生若符合〈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3條所列各款情形,少年輔導委員會即應予以妥善輔導。又依上述辦法第12條,學生若無該條之第1或第2款情形,依該條第3款「其他認為有輔導必要者」,仍得依第12條第2項規定,由「有關機關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有監護權人送請輔導之。」另外,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2項原本即規定:「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二款之事件者,亦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換言之,學生若有少年虞犯之行為時,學校得將其移送少年法院處理。但學校亦應注意,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所列維護少年健全成長權利之精神,非必要時不要使少年接受家庭與學校以外之機構處遇,因此學校不可一昧移送給司法機關,而應考量學生的實際情形,作最適當的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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