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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法治暨品德教育 / 校園相關法律Q&A / 2013/09/10 24.上體育課或其它課程時,要求學生做「客觀上身體會有痛苦的特定動作」(如:伏地挺身、跑步),也算是體罰嗎?

答:若是屬於體育課及其他課程之正常課程內容,就不算體罰。 
【理由】 
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點第5款,所謂體罰是「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因此,若屬於上體育課及其他課程,而要求學生做出客觀上身體會有痛苦之特定動作,而不是以處罰學生的不當或違規行為為目的,自非體罰,更不可能是違法處罰。因為其屬於上體育課及其他課程之正常課程內容,並非管教措施,亦不涉及處罰是否違法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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