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老師與學生溝通時,應「以理服人」,才能引導學生理性化解不同之意見與對立之情緒。如有情況急迫,並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可移請訓輔單位處置,利用改變空間之方式,來轉換學生的情緒,以利進一步的輔導與管教或學習活動。
理由: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在於引導學生適性發展,並培養健全人格。(教師法第17條第4款)因此,學生異議或不服老師的管教措施,老師應與學生溝通,「以理服人」而非「以力逼人」,引導學生能理性化解不同之意見與對立之情緒。參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22點第一項及附表2之正向管教措施。另外,得依第15點第2項,「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處置。」甚者,如有情況急迫,並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參考〈注意事項〉第24點第1項,「依第22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利用改變空間之方式,來轉換學生的情緒,以利進一步的輔導與管教或學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