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教師如認為學生行為有所不當,或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時,基於輔導與管教之目的,適當地處置。
理由:
依教師法第17條第4款之意旨,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係引導學生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之人格。家長或同學彼此間在校外私下找其它同學麻煩,若有不當的情況被老師所查知,即有必要介入以避免造成嚴重的後果。因此,並不會因為學生或家長堅持是「私下」的問題,教師即免除其輔導與管教的職責。然而,此並不表示教師得任意地介入學生的私人事物,教師如察覺有所不當時,基於輔導與管教之目的,自然應為適當地處置。
答:教師如認為學生行為有所不當,或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時,基於輔導與管教之目的,適當地處置。
理由:
依教師法第17條第4款之意旨,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係引導學生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之人格。家長或同學彼此間在校外私下找其它同學麻煩,若有不當的情況被老師所查知,即有必要介入以避免造成嚴重的後果。因此,並不會因為學生或家長堅持是「私下」的問題,教師即免除其輔導與管教的職責。然而,此並不表示教師得任意地介入學生的私人事物,教師如察覺有所不當時,基於輔導與管教之目的,自然應為適當地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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