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積極幫助尋找,但亦必須兼顧其他學生的權益,不得任意搜查。
理由:
校園的財物安全,應該是校園成員共同來維護。若有學生物品遺失,老師或其他同學理應幫忙找尋,惟此協助並非即意味著,老師需「保證」把學生的東西找出來。甚至,也不可以因為有人遺失物品,就認為有學生偷竊,而可對所有學生進行搜查。因為老師並非司法人員,無權進行犯罪之偵查,也無此責任。至多基於維護人身安全的必要情況,參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8點,「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否則不可對學生進行搜查。換言之,老師除了必須維護遺失物品學生的財產權外,對其他學生的隱私與名譽權亦應兼顧,在其輔導與管教的權限內,盡其職責。如果有家長堅持不同看法時,學校與老師均應婉轉說明老師的權力與責任之界限。又如果有老師執意要搜索學生,反而可能引發糾紛,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