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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法治暨品德教育 / 校園相關法律Q&A / 2013/09/10 18.教師在輔導管教學生時,接獲家長無理之意見,教師提出說明後,家長仍不接受,或甚至威脅、恐嚇、咆哮校園時,該如何處理?

答:基於促進學生的適性發展的共同利益,親師相互溝通的過程,家長如有破壞校園秩序與安寧之行為,學校基於職責,應採取必要之處置,除請求警察機關協助外,必要時也得以法律途逕保護自己權益。 
理由: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在於促進學生的適性發展(教師法第17條第4款),家長若對教師的管教措施有異議,參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15點,教師應依學生或其家長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教師並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然而,家長仍不接受,參考〈注意事項〉第44點,教師得告知其得依校內申訴救濟途徑解決,家長也可以進一步提出申訴。另一方面,就教師而言,參考〈注意事項〉第47點,必要時得請求學校協助處理紛爭。親師本於學生的利益,本應基於共同的立場,來協助學生的成長,惟經理性溝通無效,而出現過於激烈的行為,甚至破壞校園秩序者,學校基於維護校園安寧與秩序之職責,應採取必要之處置,甚至請求警察機關協助,在必要時,學校與老師更可以尋求以法律途徑保障權益。雖然本於親師和諧互動,學校或老師不宜動輒與家長發生訟爭,但如果溝通、協調完全失效,而家長仍有不理性行為時,採取法律行動,其實也是一種對學生甚至家長的「教育」,教育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建議先諮詢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並考慮有無「最後手段性」。 答:基於促進學生的適性發展的共同利益,親師相互溝通的過程,家長如有破壞校園秩序與安寧之行為,學校基於職責,應採取必要之處置,除請求警察機關協助外,必要時也得以法律途逕保護自己權益。 
理由: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在於促進學生的適性發展(教師法第17條第4款),家長若對教師的管教措施有異議,參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15點,教師應依學生或其家長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教師並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然而,家長仍不接受,參考〈注意事項〉第44點,教師得告知其得依校內申訴救濟途徑解決,家長也可以進一步提出申訴。另一方面,就教師而言,參考〈注意事項〉第47點,必要時得請求學校協助處理紛爭。親師本於學生的利益,本應基於共同的立場,來協助學生的成長,惟經理性溝通無效,而出現過於激烈的行為,甚至破壞校園秩序者,學校基於維護校園安寧與秩序之職責,應採取必要之處置,甚至請求警察機關協助,在必要時,學校與老師更可以尋求以法律途徑保障權益。雖然本於親師和諧互動,學校或老師不宜動輒與家長發生訟爭,但如果溝通、協調完全失效,而家長仍有不理性行為時,採取法律行動,其實也是一種對學生甚至家長的「教育」,教育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建議先諮詢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並考慮有無「最後手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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