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注意其個別差異,而施以不同之方法,只要是合理與正當者,即未違反平等原則。 【理由】 參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11點所謂「平等原則」,強調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的對待。惟法律上所指的平等原則,乃針對實質的平等,而非形式的平等或齊頭式的平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85號即解為「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可供參考。 因此,教育人員針對客觀上之需要,及面對不同學生情形所為合乎輔導管教目的之作為,只要其手段與教育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之關聯性,且已就一切相關因素,斟酌為適當合理之差別待遇,即與上述平等原則相符。例如,教育人員平日對於上課吵鬧之學生,可能會以要求學生站立反省之方式作為處罰之手段,惟面對某位學生腳踝受傷時,自得以其受傷作為合理正當理由,採取差別待遇,而改採取靜坐反省之管教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