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若蛙跳屬於上體育課或其他課程的正常合理內容,是合法的,除此之外,原則上是違法的體罰。
【理由】
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點第5款,所謂體罰是「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因此,若蛙跳屬於上體育課或其他課程的正常合理內容,而不是以處罰學生的不當或違規行為為目的,自非處罰或體罰,更非違法的處罰或體罰。
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4點,教師依第22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而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因此,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人員,在符合前述規定的情況下,請學生進行跑步、做伏地挺身、打球等合理之體能活動,是合法的;但若要求學生採取蛙跳、交互蹲跳等注意事項附表一所列之動作,則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