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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法治暨品德教育 / 校園相關法律Q&A / 2013/09/10 12.學生上課時妨礙其他人上課,經勸導不聽,又要顧及鬧事學生的受教權,該如何處理?

答:視情況予以輔導與管教的處置。 
理由: 
擾亂上課秩序,不僅影響鬧事學生自己的受教權益,亦侵害其他學生的受教權益,參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20點規定,有關學生應予以輔導與管教的不當行為,其包括第5款「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換言之,即應視情況予以輔導與管教的處置。本〈注意事項〉建議教師、訓輔單位、獎懲委員會等分別採取不同層次的處置: 
教師層次的處置,參考〈注意事項〉第22點: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可參考〈注意事項〉附表1)。 
(二) 口頭糾正。 
(三) 調整座位。 
(四)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 通知家長,協請處理。 
(七)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 經家長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 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 經其他教師同意,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訓輔單位的處置,參考〈注意事項〉第24點: 
依第二十二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輔導處(室)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學生獎懲委員會的處置,參考〈注意事項〉第26點: 
學務處(訓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該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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